建立基层矛盾纠纷大联合、大排查、大化解联合机制“三大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发言稿

时间:2024-11-07 16:19:56
建立基层矛盾纠纷大联合、大排查、大化解联合机制“三大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发言稿[此文共727字]

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

大家上午好!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积极探索多元化调处矛盾纠纷新路子,浉河港司法所结合实际,建立基层矛盾纠纷大联合、大排查、大化解联合机制(以下简称“三大机制”),下面我就一年来浉河港司法所通过“三大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下一步打算如下汇报:

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各村支书汇报本月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按照“预警在先、防微杜渐、防患未然、未雨绸缪”的要求,做到矛盾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控制、早化解。

二是坚持党镇领导轮流值班接待群众,每周一定为乡镇党委书记“一把手”接待日,让领导与群众面对面沟通,形成主要领导亲力亲为、各部门领导全部接访的工作格局。

三是对矛盾纠纷调处情况进行回访,通过电话访谈、实地走访调查,听取群众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总结,进一步改进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制定“三大机制”人民调解流程图,详细制定每个流程的工作方式、工作要求以及各部门联系人、负责人,确保“三大机制”在实际的人民调解工作中有章可依、规范有序、长效运行。

五是整合各部门资源优势,形成多元调处合力。在乡镇党委领导的领导下,信访、公安、土地管理、民政等多部门明确各部门各自负责的目标任务,大家齐心协力合力解决矛盾纠纷,形成矛盾纠纷有人管、有人干、有人落实、有人监督的分工协作机制。

下一步打算:

1.加强人民调解专职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对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强化调解协议法律效力,通过立法赋予调解协议约束力和执行力,树立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

3.大胆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经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一来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贴近基层的优势,又强化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提高了人民调解的权威,同时还节约了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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