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碑林分局于2013年7月26日返还工贸公司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17702.72元;于2014年11月28日返还工贸公司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7968.04元;两项合计 25670.76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相关文件后附),为鼓励公司办税人员继续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现申请将返还的手续费用于奖励财务部工作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以上请示,妥否。
恳请批准为盼!
财务部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